零股或碎股的交易规定
一、什么是零股?
手数:证券交易中用“手”表示委托或成交数量。各类炒股软件中的成交量一般用“手”表示。
股票交易,以100股为一手。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10张)为1手。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元标准券为1张,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不足一个成交手数(1手=100股)的股票,如1股、10股,称为零股。
形成零股的原因大都为委托时未全部成交,如申买5000股,却因为股价涨升较快,仅成交4880股即已经升至委托价位之上,并且当天再也没有回到委托价位或以下,其中的80股即成为零股;再如卖出5000股股票时,挂单后股价仅一度达到委托价位而成交4880股,余下120股中的20股即成为不足一手的零股;另外如某股票10送3股或配3股,而投资者原先的持股仅500股,所送配150股中的50股也就成了零股。
二、沪深交易规则中有关零股的规定
⒈上交所规定
2018年08月06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上证发〔2018〕59号):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⒉深交所规定
2016年04月28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证会〔2016〕138号):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人民币100元标准券为1张。
三、沪深交易所禁止拆分成零股卖出
⒈上交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6月27日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竞价交易申报数量及前端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301号),就单笔申报数量及前端控制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4.7条的规定,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成任何形式的零股申报卖出;
2)持有单只股票、基金、权证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可以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也可以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但不得进行拆分卖出。
⑵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检查和完善技术系统申报数量前端控制功能,确保通过有效手段对客户通过竞价交易买入或者卖出股票、基金、权证的委托数量进行前端控制。
⑶会员公司应当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客户交易委托,应当予以提醒,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⑷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向客户充分讲解本所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数量的规范要求,不得向客户做出允许其进行违规申报的承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⑸本所将对会员公司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或者未能有效执行本通知的会员公司,本所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⑹卖出申报数量的示例
投资者持有100股或其整数倍的整手余额:例如,持有余额500股,可以拆分成若干整手数卖出,如拆分为200股和300股卖出;但不可因拆分而形成含零股的部分,如拆分为201股和299股。
投资者持有100股以上的非整手余额:例如,持有余额299股,可以一次性将299股卖出;也可以拆分成若干整手数和零股余额,并将零股余额一次性卖出,如可拆分为100股和199股卖出,也可拆分为99股和200股卖出;但不可拆分为多个零股卖出,如拆分为298股和1股,或者198股和101股,也不可对余额不足100股的再进行拆分卖出。
投资者持有不足100股的余额:例如,持有余额99股,不能进行任何拆分,只能一次性将99股委托卖出。
⒉深交所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7月25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有关规定的通知》(深证会〔2014〕72号),通知如下:
近期,本所在交易监控中发现,一些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QFII、资产管理计划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时,存在将所持股票、基金拆分成零股(份)申报卖出的行为,不符合本所《交易规则》关于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竞价交易行为,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⑴通过竞价交易卖出股票、基金或债券时,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交易规则》第3.3.8条及第3.3.9条的规定:
1)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2)持有单只股票、基金的数量不符合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3)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为10张或其整数倍的,卖出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不得拆分卖出。
4)持有单只债券的数量不符合10张或其整数倍的,对于不足10张的部分,应当单独一次性申报卖出,或者与10张或其整数倍的部分一并申报卖出,不得拆分卖出。
⑵各会员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系统前端控制等措施,严格执行证券竞价交易卖出申报数量有关规定,加强对自营、经纪、资管等交易申报行为的管理,并对客户做好规则解读和教育工作,对于不符合《交易规则》及本通知要求的卖出申报,应当及时发现、及时提醒并予以制止。
⑶本所将对会员及相关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持续监控。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会员及相关单位,本所将按照《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四、港股通关于碎股的规定
⒈“港股通”的“手”有别于沪深市场的“手”
“手”在香港证券市场术语中,即一个买卖单位。不同于内地市场每买卖单位为100股,在香港,每只上市证券的买卖单位由各发行人自行决定,可以是每手20股、100股或1000股等。投资者如果想查阅每只证券的买卖单位,可以登录联交所网站,在“投资服务中心”栏目内,选择“公司/证券资料”,输入股份代号或上市公司名称以查询。此外,投资者在交易系统的交易界面上也可以看到某只股票一手的股数是多少。
⒉少于一手的“碎股”单独交易
少于一手,即少于一个完整买卖单位的证券,香港市场称之为“碎股”(内地称“零股”)。联交所的交易系统不会为碎股进行自动对盘交易,但在系统内设有“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供投资者进行碎股交易。联交所参与者可在交易系统的指定版页挂出碎股买卖盘,供参与者自行挂盘配对。参与“港股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对于碎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
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联交所会同时发布碎股/特别买卖单位市场的实时资料给资讯供应商。
五、恒生O32系统对零股的控制
沪深交易所尽管禁止拆分成零股卖出,但交易所系统不进行控制,由各交易参与人控制。恒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O3系统)的控制措施:
㈠系统现有措施
在【证券类别维护】中股票、债券、基金的卖出单位调整为与买入单位相同(比如:股票最小卖出单位从1调整为100股)情况下:
指令端:
a.【交易所指令】-【个股指令】,如果指令数量不满足最小卖出单位则进行提示,由投资经理选择是否继续。
b.【组合指令】、【多基金指令】和【投资管理组指令】界面点击“计算”后默认的指令数量按照最小卖出单位取整,投资经理手工调整指令数量时若不满足最小卖出单位系统会进行提示。
所以指令端只是给出提示,不会杜绝零股。
交易端:
在投资经理确定要下零股,指令端已经发出零股的情况下:
1.我们当前自动交易、组合交易、程序化交易、批量委托模块,零股不允许卖出,由于被动零股成交产生的指令剩余零股需要通过手工委托完成。
2.【证券交易新】界面的个股委托界面、公平委托界面以及批量类委托(非批量委托)界面有委托出去的可能:
1)个股委托界面、批量委托界面,可以通过勾选个人参数【证券交易(新)】-[参数设置]- [委托设置]‘卖出委托按最小卖出单位取整’,则:
i: 个股委托在卖出所有指令剩余数量且数量带零股时会禁止,但如果委托只卖部分指令剩余数量且零股,则可以委托出去,即如果指令数量1740,下1740的委托会提示要替换成1700,但是下580 会给出零股提示,点确定可以继续下达。
ii:批量委托默认计算出来是整股,但是可以手工修改成零股卖出。
2)公平委托界面,可以通过不勾选个人参数:【证券交易(新)】-[参数设置]-[公平委托(4)]- 卖出指令剩余零股时参与公平交易,禁止公平交易委托零股。
3)批量类委托:埋单委托、FIX委托、快速指令、批量指令委托、批量清仓模块可以通过勾选个人参数【证券交易(新)】-[参数设置]- [委托设置]‘卖出委托按最小卖出单位取整’ 则自动计算出来的为整股,不限制人为修改。
㈡最终修改方案
恒生O32系统20170630B版本的方案:
委托服务对每笔委托进行零股校验(各委托界面),校验规则如下:
1.如果委托数量为最小卖出单位或者最小卖出单位的整数倍,委托继续。
2.如果第1步不满足,则汇总股东上证券可用;如果股东上该证券的可用减去委托数量为最小卖出单位或者最小卖出单位的整数倍,则委托继续。
3.撤补服务的零股校验规则:
满足以上零股规则直接下达;不满足零股规则截位舍去零股部分委托下达。
特别感谢:近日刘永鹏、王宝昌、刘俊在解决基金经理交易问题的过程中,对零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是站在他们的肩膀上总结而成,特别感谢三位同事的辛苦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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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封面图片为漫画专业王冠霖同学的作业,特别感谢)